这些年来,大家都在强调文学理论创新关键是要有问题或问题意识。的确,生活中各种层出不穷的问题,正是文学理论创新不竭的动力源泉。但是,问题不是自明的,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关键取决于在怎样的知识学背景或知识学框架下提出问题。多年来,我们的文学理论习惯于从经验和感受出发提出问题,而不习惯在特定的知识学背景或知识学框架下提出问题,结果导致“问题”或“问题意识”薄弱以及各种“伪问题”的泛滥。从经验和感受出发提出问题,还不足以促动文学理论的创新,因为经验和感受只是偶然的、个别的,无需论证的“事实本来如此”的表象感知,而知识学背景或知识学框架下的提问,则是研究者带着特定知识装备进入文学的结果。从知识学背景或知识学框架看所谓“问题”或“问题意识”:首先,问题是在已有的知识前提下被提出的,人不可能在完全无知的状态下提出问题;其次,这个问题凭借已有的知识不能解决,人面对作为“问题”的对象呈现出无知的状态;第三,人对这“无知”是清醒而自觉的。显然,问题是“有知”与“无知”的能动结合。靠单纯的“知”或“无知”都不能有效地提出问题。文学理论要创新,必需有能力在特定的知识学背景或知识学框架下提出问题。
新时期以来,文学理论曾经发生过几次影响较大的学术论争。一次是关于形象思维的,一次是关于反映论与审美反映论的。形象思维从20世纪30年代传入中国先后经历了至少三次讨论。新时期之初围绕形象思维讨论的焦点问题,是文学如何通过形象认识生活。本来,从形象思维的讨论可以逻辑地通向文学形式论和文学符号论之类的理论建构,但是,这个讨论在1985年戛然而止。内在的原因在于,支持形象思维论争的各家各派,都遵循同一个知识型,即在认识论的框架下提出问题。即使形象思维对情感的强调,也是在认识论的框架下完成的。因此,它在知识学模式上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关于反映论与审美反映论的论争,这场论争的结果,在于文学情感特征论和审美反映(意识形态论)的确立。现在回过头来再看这场论争,就不难发现,论争者的双方其实依然是在认识论框架下讨论问题的。只是,审美反映论把关注的焦点从过去偏重于向客体一极的倾斜,转向了向主体一极的倾斜。童庆炳先生曾经谈到:“所谓审美就是对美的认识和欣赏。” (童庆炳:《文学概论》上册,红旗出版社,1984年版,第47页)把审美看作是对美的认识和欣赏,这显然是一种认识论框架下的问题描述。认识论在知识学属性上属于本体论或本源论,其意义在于解决精神与物质何者本源的问题,但局限在于预设了一系列二元对立的范畴。而文学作为复杂的精神存在,显然需要从更为开阔的知识背景下去理解。例如形式主义文论对于“陌生性”的强调,新批评对于“文学性”和“细读”的推崇,中国美学对于艺术意象的理解,等等,都可以说是不同于认识论的一种文学理解方式,是值得重视和吸纳的思想资源。但是,同样的道理,我们文学理论的知识谱系里,还缺乏这样的知识传统或知识型,因此这场讨论所给予的文学理论的创新是有限的。正因为如此,审美文论在进入90年代以后就表现出了与时代状况的龃龉,不能有效解释新的社会文化实践。审美文论的命运沉浮说明了一个道理:理论的创新短期看可能是某种社会、历史、文化促动的结果,但从长远看,则体现某种知识传统或者知识型的内在逻辑的更替。而文学理论各流派的论争,其实是某种知识型之间的一种博弈。
这里需要对知识和文学理论的知识学属性做一个特别的说明。有一种观点认为,知识和思想是有矛盾的,强调文学理论的知识学属性会抑制文学理论的思想性和创造性;而过分学科化、专业化的文学理论知识,也会削弱理论与公共空间的有机联系,进而为体制所规训。实际的情况可能确实如此。但我想强调的是,这不是强调文学理论知识学属性的过错,恰是对文学理论知识学属性的误解所导致。我们强调文学理论在知识学属性上的特殊性,即非实证性、解释性以及解释学属性。文学理论在知识学属性上的这些特点,内在地要求文学理论研究不仅要高度重视对个别、偶然、边缘的“人文事实”的关注,重视对默会的知识的理解,同时还要保持一种思想的能量。正因为如此,我们说,有生命力的文学理论是一个包含着观念、视野、方法,保持着“应然”尺度的话语体系。用这样一个话语体系观照文学,文学被赋予全新的理解。首先,文学作为对象,是属于“文学事实”的。“文学事实”是被解释者赋予存在特征的,或者说是被解释者发现、选择和建构的“人文的事实”,是向人敞开的“结构”。法国解释学大师保罗·利科在谈到“历史事实”时说过:“在历史学家还不想对它提出问题之前,文献并不是文献,因此,可以说,历史学家在他后面和根据他的观察建立了文献;历史学家同样以这种方式建立历史事实。在这方面,历史事实和其他的科学事实并无根本不同之处。”([法]保罗·利科《历史与真理》,姜志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如果说,“文学事实”是文学研究的逻辑起点,那么,通向新的“文学事实”就是文学研究的最终目标。 其次,作为解释的知识,文学理论提供“应然”的价值理想。文学理论不是文学被动的叙述者,而是积极的参与者。它要根据理想性的目标厘定什么是好的文学,什么是蹩脚的文学;什么是伟大的文学,什么是平庸的文学;它也要和文学一起,以悲悯的情怀去发现生活的残缺,抗议人性的异化,时时提醒人们“生活并不如你想象的那么简单”。正因为如此,文学理论从来不排斥价值,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是“文学理论知识”的应有之义。那种认为知识与价值二分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只是文学理论的价值判断,应该努力避免廉价的个人主义的主观好恶,防止缺乏根据的“过早给出意义”。
既然包含着价值判断,那么,文学理论知识的合法性如何得到说明呢?这里有三点可以提出来。第一,文学理论价值承诺的正当性。任何一种理论叙事,都不应当回避价值承诺。价值承诺在理论叙事中犹如“元理论”或“宏大叙事”——最低限度的“共识”是理论展开的起点。法国哲学家利奥塔在《后现代状况》里把“拆解元叙事”作为后现代话语的知识特征,这的确是一针见血的判断。利奥塔“拆解元叙事”,体现了后现代理论家们无畏的怀疑勇气和解构精神,是值得重视的思想资源。但是,“拆解元叙事”,不应成为拆解一切“共识”的借口。美国社会学家史蒂文·塞德曼在《有争议的知识——后现代时代的社会理论》一书中,为我们详细描述了后现代知识的种种变异之后,明确提出了社会学的价值“承诺”:“不忌惮道德倡导,坚持人文研究应服务于创造一个更美好世界的最初承诺。这种社会学应该担当起对它所参与创造的世界的责任。”([美]史蒂文·塞德曼著,刘北成等译:《有争议的知识——后现代时代的社会理论》,徐迅:《关于本书及其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显然,从“共识”出发,是文学理论知识合法性的第一个根据。第二,反思性。文学理论的知识是反思性的。反思性强调文学理论知识的自我批判意识。自我批判意识是保证文学理论知识合法性的第二个根据。同哲学一样,文学理论不仅能够把对象——文学作为反思的对象,而且还可以把自身作为反思的对象,即把思想(意识)本身作为反思对象。反思意识使文学理论知识获得了一个可贵的自我审视的视角,能够不断地审视自我,矫正自我,从而永葆活力。惟其如此,反思性成为世界范围内包括文学理论在内的人文学科的一个基本特征。第三,协商和交流。文学理论不是专业人士自娱自乐的“室内游戏”,而是不断向新的社会文化现实开放的。不独如此,文学理论知识还是可磋商的,因为没有人能够垄断知识。知识是共享的,可磋商、可交流的,也是不断接受质询和批评的。正如马丁·华莱士所言:“文学理论只有在批评家们进行对话和争辩时才会繁荣。对话与争辩防止我们自满的假定我们已经理解有关文学的一切。” ([美]华莱士·马丁:《当代叙事学》,吴晓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页)对话是平等的邀请,是互为主客,是相互参照,相互说明。通过对话形成的文化多元互动,正是文学理论知识合法性的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