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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文艺”,需要法律上的规范与伦理上的自律 2025年03月05日 来源:文艺报

主持人:利用AI生成文章、图片、音乐、影视等作品,涉及知识产权、原创性等方面的问题。一些文艺作品,涉及盗用他人的声音、照片进行二次创作,损害了被盗用者的权益。这些在实践中涌现的问题,需要找到相应的法规依据。目前,相关部门颁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您认为,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文艺领域的深度介入,应该在哪些方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完善相关的管理体系?

张 毅:人工智能因其技术迭代,使用门槛大大降低,而且文生图、文生视频、深度合成等方面的效果不断提升,大众难以辨别真伪。以前我们看数字人,跟真人还是有明显的差别。现在的数字人惟妙惟肖,如果再套用了名人的声音、肖像等,如果没有明显的标识,普通人根本难以分辨。“合成名人”带货等,就是人工智能时代出现的新问题。未经许可,利用AI技术伪造名人进行带货,涉嫌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此外,这还涉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另外,是否涉嫌诈骗,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分析。目前已经颁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还需要细化完善,并通过一些司法案例更好地落实。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目前已经有相关的案例。《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其中的关键词就是“独创性”和“智力成果”,可以理解为人创造出来的独一无二的产品。在AI时代,我觉得这两条标准依然适用。首先,要看作品有没有独创性,是不是抄袭的。其次,要看人在其中发挥了多大的作用。比方说,我只是输入一个简单的提示词,然后大模型生成了一张图。理论上讲,这张图是大模型读取语料之后按照算法自动生成的,不是我的智力成果。但如果我进行大量的构思,反复地调参数,并加入了我的审美判断,那这张图就是我智力介入、与AI互动的成果,应该享有著作权。我注意到司法判例也是按照这个原则来判决的。当然,著作权是否有事先约定,还得看AI模型开发者(提供方)与用户在使用协议中的规定。

此外,训练AI大模型,是需要大量数据的。开发者输入的数据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这是另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数据可以分为两大类:公开数据和私域数据。私域数据未经授权就会产生侵权问题。

冉 冉:这需要法律上的规范与伦理上的自律。可以限定AI技术在文艺创作中的应用范围,明确AI生成内容的标识要求,作品发布时须标注“AI生成”或“人机协同创作”。鉴于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存在争议,建议相关部门明确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规则。例如,可明确规定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于实际控制AI工具完成创作的个人或机构。鼓励AI技术企业提供版权认证服务,为创作者提供便捷的版权登记渠道。同时,可以成立文艺创作人工智能应用伦理委员会,负责文艺创作领域AI技术应用的伦理监管。可定期检查AI艺术平台运行状况,确保对创作伦理规范和标识要求的遵守。倡导社会各界参与文艺领域AI应用的监督,建立开放、透明的监督机制。

舒 勇: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文艺领域的广泛应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就是版权保护,生成式AI使用大量现有作品进行训练,可能涉及版权问题。需明确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确保原创作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其次就是内容监管,AI生成的内容可能包含不当或有害信息,需建立有效的审核机制,确保内容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要求,防止虚假信息传播。第三就是责任界定。当AI生成的内容引发法律纠纷时,需明确责任主体,是开发者、使用者还是AI本身,确保责任划分清晰。还有就是数据隐私、伦理规范、透明度与可解释性、国际合作等问题。通过完善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引导生成式AI在文艺领域的健康发展,平衡好技术创新与社会责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