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理论与争鸣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

□本报记者 丛子钰

记 者: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和侵权责任编召集人,您认为这部法典有哪些重要意义?

张新宝:这个问题最近好多人都谈过,但是最准确的看法应该是王晨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就是说,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规范已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编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 者:这部民法典有什么特点?

张新宝: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靠临时法律,主要是判定法和一些分散的单行法律,只有大陆法系国家才制定民法典。比较典型的有法国民法典,大概实行了200多年,还有德国民法典,也有100多年的历史。我们的民法典在法律模式和结构上跟德国民法典比较接近。法典第一编是总则,下面分六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我们的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相似之处在于都分为总则和分则,不同之处在于我们有两项立法创新,即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过去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是债权编的一部分,而这次没有设立债权编,而设立了合同编和物权编,把过去的债权编分解成了两部分。

记 者:民法典中新增加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怎么看待人格权的意义?您觉得这样会如何更好维护人民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张新宝:过去民法典里没有关于人格权的单独规定,但是也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包括对生命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这一次既然设了单独的一编,要将哪些内容规定进去,哪些地方不规定,规定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人格权编与其他五编和总则的关系,这些都需要创新性的考虑,因此受到的讨论比较多。

当然人的权利的保护,从名称就可以看得出来,它是保护人的权利。用通俗的说法,或者用政治的语言说,就是保护人民的权利,用法律术语说,是保护自然人的权利。在法律中,除了自然人,还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权主要保护的是自然人的非财产性的权利,而自然人的财产性权利,比如动产和不动产,这些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内容,不属于人格权。但是像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以及一个人之所以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基础,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等,都是人格权的内容。这些过去在民法通则和国民法总则里面也有规定,但是都比较简单。这一次还增加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些也是比较新的内容。个人信息保护第一次出现在中国大陆的民事立法中,是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但当时还没有展开,只说明了什么是隐私权。信息时代到来以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成为一种常见的情况。将来我们还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现在已经有了关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些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在做准备工作,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草案。人的自由,主要指行为的自由、人的尊严,都是我们目前保护的重要内容。当前更看重的是个人生命和身体健康方面的权利,这一方面在这一编中得到了相对详细的规定。无论是从世界范围内来进行比较,还是与过去已有的法律来比较,都是更加全面具体的。从政治话语来说,人民的权利得到了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在法律上来说,更加系统、更富有逻辑性,一种权利只有进入法律的规定,其内涵和机制适合成为法庭能够确认并保护的权利,才可能成为真正的权利。

记 者:这次知识产权虽然没有单独设为一编,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另外,著作权法的修订也引起了很多文化界人士的关注,著作权法和民法之间的差别体现在哪里?有哪些内在联系?

张新宝:著作权法和其他几个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这样一些法律,我们通常把它们放在一个大的框框里叫知识产权法,但是很少有国家专门制定知识产权法,大多处于分散状态,也有少数国家把它编到民法典里面,但是这一次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也有一些主张,希望把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放到民法典里面来。

一方面,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这没什么争议,在民法典总则里面已经有规定。但知识产权在一些方面的规定,又难以纳入到民法典里面来。知识产权法有两部分内容,一部分内容是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另一部分则是关于行政管理的规定,不属于民法典的范畴。

另一方面,无论是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是在国外的情况中,知识产权类法律的改动都比较频繁,就像著作权法前几年也进行过修改,专利法、商标法也是如此,而且过几年还要再次修改。但民法典作为一个典章性的法律,具有特别强的稳定性,不能三天两头修改,一旦修改之后,这些条文的数字和顺序要发生调整,包括与之有关的专门法也会发生变化,结果法学院的学生、律师、司法人员的知识体系都会受到冲击,由此出发的司法解释也是如此。因而,基于知识产权法的这种特点,著作权法的内容不宜在民法典中作出单独规定。

但是著作权法里关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规定,依然属于民事权利,也因此著作权法与民法具有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从这个角度来看,著作权法是属于广义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里面专门有一个条文,就是侵害著作权特别严重的,要承担惩罚与赔偿的责任。在著作权法修订的过程中,已经把这条规定纳入其中,这也是与民法协调一致的表现。除了著作权法,专利法的修改中也有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记 者:在您看来,民法典的颁布会对文化和文艺工作产生什么影响?

张新宝:首先从大的层面来看,民法典包含了我们生活的一些基本规范,因为文化文艺工作也属于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所以民法典的所有规范都会对文化文艺工作,以及文化文艺工作者的日常生活产生规范作用。

另外我们特别强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的基础或者是指导思想,在其他国家是不会这样规定的。在民法强调的各项基本原则中,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这些都会对我们的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产生直接的指导意义,特别是要在创作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总则里还规定了对于英雄形象的保护,这对我们的文艺创作和发行出版公司会产生很直接的联系。一个作品创作出来,在政治导向上面是不是正确的?是不是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品中涉及的具体的人、具体的事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有诽谤?是不是泄露了个人隐私等等,这样一些情况都会在文学作品、文艺作品中出现。当然我们的文艺作品也有自身的规律,我们的法律也是建立在这种经验之上的,会尊重这些文艺创作规律。比如说创作的时候,作家创作出来的一个文学形象不是哪一个具体的人,可能是把很多人的各种各样的特质反映在里面。如果有人对号入座,觉得文学形象身上某一点和自己很像,就去诉诸法律,那么法院在审查时不太会支持他的名誉权。

记 者:民法典中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等方面的问题在近年来的一些影视剧作品中有所反映。文艺作品对民生和民权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强,如何看待这种互动关系?

张新宝:文艺创作离不开生活体验,又在一定的程度上高于生活。所以说文艺反映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实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说文艺作品大量地脱离今天的社会生活,写的都是才子佳人,只写雍正、乾隆如何如何,甚至更早的古人,这应该不是我们文艺创作的主流。我们的文艺创作应当源于生活,当然这不是说不能写历史剧,但是写遥远的历史应该不是主流,主流是要反映当下的人民生活,而人民的生活就包括了生命和财产关系,所以婚姻关系、恋爱关系、继承关系以及财产交易关系、企业管理,这些我觉得都是人生和财产方面的问题,都是文艺应当关心的民生问题。但是文艺在书写和反映这些问题时,仍然需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坚持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

2020-06-03 □本报记者 丛子钰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 1 1 文艺报 content54949.html 1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