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旨在鼓励优秀儿童文学创作,推动儿童文学的繁荣发展,是中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项之一。
一、指导思想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体现导向性、公正性、权威性,为少年儿童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
二、评选范围和奖项设置
凡评选年限内首次公开出版和发表,出版和发表地在中国大陆地区,符合评选体裁、门类要求的儿童文学作品,均可参加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选。
评选体裁、门类包括:小说、诗歌(含散文诗)、童话、寓言、散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科幻文学、幼儿文学等。
以上各体裁、门类作品均以单行本参评。结集参评的,出版年月前四年内创作的作品须占全书字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接受多人合集或一人多体裁合集参评。
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儿童文学作品,以汉文译本参评。
为鼓励文学新人,设立青年作者短篇佳作奖,参评作品字数不超过1万字,作者年龄须在35岁以下(含35岁)。
获奖作品总数不超过18部(篇)。
三、评奖标准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选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可读性相统一的原则。获奖作品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提高少年儿童的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审美情操。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时代精神、塑造新人形象、鼓舞少年儿童奋发向上的作品,尤应予以关注。重视作品的艺术品质,提倡题材、风格的多样化。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兼顾面向幼儿、儿童、少年的作品。
四、评奖机构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领导下,由评奖委员会负责。
评奖委员会委员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应为关注和了解儿童文学创作状况的作家、评论家、编辑家及文学组织工作者,年龄不超过70岁。
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承担事务性工作。评奖办公室设在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
五、评奖程序
1. 征集参评作品。参评作品征集工作由评奖办公室负责。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专业少年儿童出版社、报刊社及其他出版社、报刊社等按照征集公告的要求向评奖办公室推荐参评作品。
符合条件的作者可向上述单位提出参评要求,评奖办公室不接受个人申报。
参评作品目录经初步审核后公示。如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评奖办公室取消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
2. 产生初选作品。评奖委员会经阅读、讨论投票选出初选作品。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6部(篇)。
3. 产生获奖作品。经评奖委员会投票,以不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二的票数在初选作品中产生获奖作品。
4. 公证与公示。产生初选作品和获奖作品的投票由国家法定公证机构公证。初选作品目录向社会公示。
5. 发布和颁奖。评选结果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定后统一发布。举行颁奖大会,公布授奖辞,向获奖作者颁发证书、奖杯和奖金。向获奖作品的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六、评奖纪律
严禁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成员、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实行回避制度。评奖委员会成员及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如系参评者,或系参评作品责任编辑、参评者或责任编辑的亲属、参评作品出版或发表单位主要负责人,须退出评奖委员会、评奖办公室,或有关作品退出评选。
中国作家协会组成专门的纪律监察组监督评选过程。
七、附则
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制订、解释。未尽事宜以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制订的《评奖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