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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文学奖评奖条例

(2022年3月15日修订)

鲁迅文学奖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是中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之一,旨在奖励优秀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奖励文学翻译的优秀成果,推动中国文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一、指导思想

鲁迅文学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机制,评选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优秀作品。

二、奖项设置

1.鲁迅文学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2.鲁迅文学奖设置如下奖项:中篇小说奖、短篇小说奖、报告文学奖、诗歌奖、散文杂文奖、文学理论评论奖、文学翻译奖。各奖项获奖作品不超过五篇(部)。

三、评选范围和参评条件

1.鲁迅文学奖评选体裁和门类包括:中篇小说、短篇小说(含小小说)、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诗歌(含旧体诗词、散文诗)、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文学翻译。

2.参加鲁迅文学奖评选的作品,须于评选年限内首次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表或出版方为中国大陆地区经国家批准的报纸、期刊、出版社。

3.中篇小说、短篇小说,以单篇参评;小小说、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翻译,以成书参评;报告文学、文学理论评论,以成书或单篇参评。

结集作品,出版年月前四年内创作的内容须占全书字数三分之一以上。不接受多人合集、个人多体裁合集、重译作品参评。

4.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以汉语译本参评。

5.评选范围和参评条件细则以《鲁迅文学奖参评作品征集公告》为准。

四、评选标准

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获奖作品应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对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新时代现实生活,塑造时代新人形象,表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优秀作品,予以重点关注。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注重作品的艺术品质,鼓励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优秀作品。

注重中国当代文学理论评论,尤其鼓励新时代文学研究与批评。

鼓励追求信、达、雅的文学翻译作品。

五、评奖机构

1.鲁迅文学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领导下进行,按奖项分别设立评奖委员会。

2.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作家、理论评论家、编辑家、翻译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担任鲁迅文学奖各奖项评奖委员会委员。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

3.鲁迅文学奖各奖项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决定。

4.设立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事务性工作。

六、评选程序

1.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制订评奖工作细则,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批准后施行。

2.评奖办公室发布公告,向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及有关报刊社、出版社、网站征集参评作品。

3.申报参评的作品,经评奖办公室审核后公示。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4.各评奖委员会委员阅读本奖项参评作品。

5.各评奖委员会分别举行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逐轮投票,产生不超过十篇(部)提名作品。

6.提名作品公示,听取社会意见。

7.各评奖委员会经充分讨论,投票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票数产生获奖作品。

8.实行实名投票。产生提名作品和获奖作品的投票由国家法定公证处公证。

9.评选结果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定后统一发布,举行颁奖典礼,宣布授奖辞,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向获奖作品的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七、评奖纪律

1.杜绝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发现此种行为,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2.参评者及其亲属、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及其亲属等直接关系人,不得担任各评奖委员会委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参评作品发表和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参评作品的特约编辑,不得担任该作品参评奖项的评奖委员会委员。

3.设立纪律监察组,监督评奖工作。

八、附则

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制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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