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倩
“大乐与天地同和”出自《礼记·乐记》,指极致的音乐(大乐)顺应天地自然的节律,与宇宙的和谐本体同一。这一凝聚着中华文明独特智慧的美学命题,流淌过历史的长河,超越了时间的界限,至今依然闪耀着深邃的哲学光芒。作为一个命题,其孕育于我国先秦时期社会、思想、文化等构成的综合语境之中。它的命意并非仅仅局限于文艺活动本身。或者说,彼时文艺活动并非单纯以艺术为目的,而是深度联结广泛的社会实践。因此,要想对这一命题作深刻的理解,我们不能仅仅从现代纯文艺观念来理解和阐释,而应该回到历史的语境和命题产生的原点来分析其精神实质。
理解这个命题,首先要弄清楚何为“和”。对于“和”,我们当然可以一般地理解为“和谐”。但在中国古典美学中,“和”有着更为丰富的含义。从本体论来看,“和”是天地万物生成、运行的根本法则。“和”是创生之本,《国语·郑语》中史伯有言:“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史伯在这里指出,“同”与“和”不同。“同”是单一元素的简单叠加,会导致停滞或消亡,而“和”是不同性质甚至是对立性质的元素相互调适而达到一种平衡共处的状态,相成相济而相互为用,从而孕育、生成新的事物。当然,“和”也指向一种动态平衡的状态。《老子》讲“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这种“和”不是静止的,而是阴阳两种力量在动态中达到平衡,构成了万物的内在生命力。这些话都指向这样的意思:万物内含对立的因素。它们的相激相荡、交融统一,构成宇宙的生命本质。
艺术来源于天地自然,所以,它与宇宙万象具有同构、共律、共感的关系。《礼记·乐记》有云:“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乐者,通伦理者也。”该论述虽承认艺术创生与人心情志的关联,但其理论旨归却明确指向“乐者,天地之和也”的哲学高度。这意味着,艺术虽发端于主体情感,但其价值根基与意义合法性,却在于能否体现、参与乃至促成宇宙整体的和谐秩序。相较于西方强调主观情感外化的“自我表现”理论,中国传统艺术观主张艺术应“法天象地”(《周易》)、“道法自然”(《老子》),亦即通过对天地万物运行规律的体悟与契合,在艺术作品中重现宇宙的生命节奏与和谐秩序。
在此意义上,“大乐与天地同和”,首先指的是艺术应成为宇宙这一生生不息之“和”的感性显现。音乐中的清浊、疾徐、短长,绘画中的浓淡、虚实、疏密,无不是宇宙阴阳动态关系的艺术映照。进一步来说,这种观念认为,音乐的本质是宇宙和谐秩序的体现。譬如“五声”(宫、商、角、徵、羽)对应“五行”(土、金、木、火、水)和“五常”(信、义、仁、礼、智),“十二律”对应“十二月”“十二时辰”等。
尤为重要的是,“大乐与天地同和”并非对自然被动的摹仿,而是一种积极的参赞化育。《礼记·乐记》有云:“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艺术既取法天地,亦为之“立心”,即通过人的创造性活动,不仅再现宇宙固有的自然律动及其不“同”而“和”的状态,更能够补其未备、彰其未显,主动参与并推进宇宙的和谐进程。艺术家在创作中“官天地,府万物”(《庄子》),在虚静澄明的心境中与万物为一,最终使艺术作品成为宇宙生机在人间的流转与彰显。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大乐与天地同和”命题,实际上是从“天—地—人”这一具象化宇宙自然图景提炼升华而来的一个具有极其深厚哲学底蕴的美学命题。
艺术创作如何反映出天地之“和”?艺术家在创作中需要做到“虚静”,让自己的心灵回归澄明的状态,排除成见和杂念,从而达到与万物为一的境界。在这种状态中,艺术家不再是以“主体”的身份去“表现”什么,而是让天地万物的生命节奏自然地通过自己流淌出来、呈现出来。与天地精神相贯通,然后才能创作出“与天地同和”的“大乐”。从美学意义上看,“和”还有“中和之美”的意思。这就涉及如何处理各创作元素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儒家主张“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中庸》),明确提出“中”是实现“和”的根本方法。“中”并非折中主义,而是在深刻理解事物矛盾双方基础上的恰切判断与适度表达。在艺术中,它直接体现为“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的抒情原则,强调情感须经提炼与节制,以实现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通过“致中和”的功夫,艺术家的主观情感得以净化和提升,进而与天地精神相贯通。
“大乐与天地同和”不仅蕴含形而上的宇宙观与创作方法论,更指向一种独特的社会观念。在这一观念中,艺术远非孤立的审美活动,而是协和万民、通乎政道、培育伦理的重要力量,是推动实现“天下和宁”的文明机制。由此,“和”不仅指天地自然之“和”,也指社会人生之“和”,而“大乐”(文艺)在推动“政通人和”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思想一贯强调“乐”与“礼”的相辅相成。《礼记·乐记》有云:“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礼”通过差异化的规范构建社会秩序,而“乐”则通过共通的情感体验促进社会融合。《荀子·乐论》言:“乐中平则民和而不流,乐肃庄则民齐而不乱。”中正平和的音乐能够引导民心趋于和睦,庄重肃穆的音乐则可使民众齐整而不生散乱。艺术在此扮演了沟通上下、调和群己的媒介角色,最终指向一种“君子以钟鼓道志,以琴瑟乐心”的教化理想。在这一“乐教”传统之下,艺术的社会功能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对个体而言,艺术具有“养性情,成人伦”的教化作用。《礼记·乐记》言:“致乐以治心,则易直子谅之心油然生矣。”通过乐的陶冶,平易、正直、慈爱、诚信之心自然生发,个体道德得以完善。其次,对社群而言,艺术具有“和合万民”的凝聚功能,共同的艺术形式与审美体验能够跨越社会阶层的差异,唤起情感共鸣,增强文化认同,促进社会团结。其三,对国家治理而言,艺术具有“观风俗,知得失”的镜鉴意义。《礼记·乐记》将“音”与“政”直接关联,提出“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艺术成为研判社会治乱兴衰的重要参照。
因此,《礼记·乐记》才强调,好的音乐应该是一种“大乐”。“乐”谓之“大”,并不是指音乐的声量,而是一种美学上的综合评价。具体说来,它包含了三层含义:其一,规模之“大”,即与天地同构的宏阔格局。艺术创作应效法自然,观四时运行,察万物生息,最终达到“官天地,府万物”的境界,使作品呈现出与天地同流的磅礴气象与生命节奏。其二,境界之“大”,彰显至善至美的崇高品格。儒家主张美善相兼,即艺术境界应该与道德境界相统一,而大乐作为最高的艺术范式或曰境界,必然要承载最高的道德理想。孔子认为《韶》乐“尽美矣,又尽善也”,而《武》乐“尽美矣,未尽善也”,这实际上也是在强调“大乐”必须达到“尽善尽美”的崇高境界。其三,功能之“大”,指其在教化人心方面的广泛作用。
在当代语境下重审“大乐与天地同和”这一命题的美学价值,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它提醒我们,艺术创作不能沉溺于封闭的自我表达或追逐纯粹的形式游戏,而应具备广阔的社会关怀与深切的文化使命感。真正的“大乐”,必源于艺术家对宇宙自然之道的领悟,对时代精神的深刻把握,对人民命运的真诚关切;真正的“与天地同和”,必体现为艺术能够关怀自然家园,引领风气而化成人文,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这实际上也是在倡导一种超越小我、融入大我的创作立场,使文艺创作重新担负起构建“伦理共同体”和“精神家园”的崇高责任与使命。我们需要沉下心来,创作出更多彰显万物律动、聚焦“国之大者”、能够凝聚共识的优秀作品,为建设文化强国、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新时代文艺的力量。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与文学批评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