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化”的概念与“全球化”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可以说它就是“全球化”概念的一个理论分泌物。“区域化”所包含的内容也类似“全球化”般极为广阔,在使用中常可以见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之类的将“区域化”限制于特定范围中的表述。
对于“区域化”与“全球化”之间的关系大致上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区域化”概念的提出,是对“全球化”理论的一种修正和补充,它力图对全球化进程中许多极为宏大的理论设想做出调整,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这时的“区域化”就是对“全球化”的延展与补充。这种观点认为,全球化在许多方面产生了积极意义:从经济角度看,全球化实现了生产要素和生产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从政治角度看,全球化促进了国家之间在社会制度、文化、宗教方面的对话与合作,有利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等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从文化角度看,全球化使各民族之间的交流空前频繁,生活日益丰富多彩。因此,区域化就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民族对全球化所采取的积极态度的一种表现。正如刘玉安等学者所分析,这里的“区域化”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以欧盟为典型;其二是指全世界正在分化成像欧盟这样的地区共同体。因为资本、劳动力、产品、服务等在区域共同体之内比在全球范围内更容易实现自由流动,所以区域化不仅有利于区域共同体成员内部政治、经济、文化的一体化,在客观上也推动着全球化浪潮的发展——区域化不是全球化的对立物,而是全球化过程的中间环节和必经阶段。
但另一个方面,“区域化”也被认为是对“全球化”概念的反驳与颠覆,是面对全球化之时的某种自我保护的姿态。对此,俞可平等主编的《全球化的悖论》一书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原先“全球化”就被视为一种携带着许多悖论的理论蓝图,“全球化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内在地充满矛盾的过程,它是一个矛盾统一体;它包含一体化趋势,同时又包含分裂化的倾向;既有单一化,又有多样化;既是集中化,又是分散化;既是国际化,又是本土化”。这也就是说,全球化在为发展中国家引进资本、吸收现代技术、发展外贸、推动经济市场化,并逐步进入全球市场提供历史契机的同时,也使发展中国家的传统主权基础遭到侵袭,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中极有可能遭遇发达国家在经济、政治上的种种威胁和恐吓,发展中国家的全球化过程可能是一个充满痛苦的过程。在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建设中,文化殖民主义的危害程度也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而愈演愈烈。学者薛誉华则认为,“区域化的真实意义在于与全球化进行抗衡,而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推进全球化”。“区域化的核心在于强化区域利益,提高区域内各国的全面合作与协调,通过建立区域性对外经贸合作的共同壁垒,增强与区域外国家或其他组织的谈判与对抗能力。因此,不管是从区域化的动机和内部协调机制分析,还是从区域化对全球化的影响程度分析,区域化对全球化的发展并不能具有多数人所想象的促进作用,其结果将是数量更多的、规模更大的、更加难以协调和处理的冲突。”
从文化管理的角度来说,区域化大体上可以按规模与程度分为“国家之间的区域文化管理与合作”与“国家内部行政区域之间的文化管理、协调与合作”。这二者都既可能表现为宏观上的政策协商、调控与规划,也可能具体落实为某种特定的文化形态或载体的跨区域协调与合作。国家之间的区域文化管理与合作,形态最为成熟的当属欧盟。它作为世界上最有代表性的区域联盟,为文化管理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欧洲文化网站中“欧洲行动”栏目所提供的资料,欧盟委员会的文化管理主要涉及文化合作、文化产业、文化接触、文化职业、文化设施、语言多样性、文化管制、国际关系和国际对话等方面。在文化合作方面,欧盟的“文化2000计划”的多数项目向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家开放,1996至1999年之间欧盟委员会推出的该计划的分项目主要涉及表演和视觉艺术、文化遗产、文学和阅读方面。此外还有其他欧洲规划中的文化合作,包含视听合作、技术和文化合作、文化合作和地区发展、教育和培训文化合作等。整个“文化2000计划”的目标是:鼓励合作,以便于建立一种欧洲的共同文化区域,发展艺术文学创造事业,促进欧洲的历史、文化及其国际影响方面的认同,推进欧洲遗产的征集工作,以及文化对话和社会整合。在文化产业方面,欧盟将文化产业作为实施欧洲行动计划的内容,涉及扶持计划、友好竞争的环境和第三国家(即欧盟外国家)的文化产业三个方面。欧盟在文化产业的扶持方面主要针对电影等视听文化产业和多媒体内容产业。2000年,欧盟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计划“欧洲数字内容的全球网络”出台,目的即在于增强欧盟文化产业在电子信息领域内的竞争性。在文化管制方面,1991年至2001年间,欧共体/欧盟还为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制定了7个指导性法律文件,涉及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租赁权和出租权、卫星广播和有限传输、邻接权、创意性数据库、信息社会的版权和邻接权、追续权等。总体上说,欧盟为了在各国文化多样性基础上实现欧洲文化的跨国家认同,一方面,在欧盟内部,确立起视听媒体、版权、税收、艺术家和艺术作品的自由流动等方面的文化管制法律,为社会基金、地区发展基金、教育培训、产业和研究等领域提供建设性的文化政策,进而促进欧盟社会文化经济的整体发展;另一方面,在欧盟外部关系上,鼓励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第三国家之间的文化对话,推动世界范围内的文化多样性进程,从而使欧盟成为国际文化重要的合作伙伴。欧盟的形成,不仅使欧洲国家公民和法人的文化活动逐渐地纳入了一种有序的、协调性的运行轨迹,而且也给当代西方国家文化管理提供了某种超越国家疆界的联盟组织形态。它在维护各成员国语言、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下,也使成员国的国家文化主权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发生了让渡,从而能够形成一些适用所有欧盟成员国家的文化政策、文化法律和文化管理制度。因此,正如陈鸣在《西方文化管理概论》一书中所指出,作为具有区域联盟性质的文化管理主体,欧盟已经并将继续深刻地改变着当代西方国家的文化管理格局。
就国家内部行政区域之间的文化管理而言,我国范围内的区域文化共同治理理念和区域文化合作机制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强大的传统观念惯性。我国悠久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中原、燕赵、三秦、巴蜀等极具区域特色的文化形态,而这些文化风格都不是单一的现今省级行政区域可以完全囊括,例如东北三省中就很难确定谁能完全代表黑土地的文化特色。这些富有区域特色的文化形态与现今省级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相结合,在客观上使区域文化共同治理和区域文化合作机制势在必行。苏南、浙北和上海形成的长三角经济圈、粤港澳之间的大珠三角区域,以及包括福建全省、浙南、赣东、粤东在内的海峡西岸经济区,都是我国区域文化共同治理和区域文化合作机制的重要考察对象。2009年5月14日正式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就明确地体现出区域文化共同治理和区域文化联动合作的重要性。文件不仅仅指出了要在经济上“推动跨省区域合作”,还对跨区域的文化管理与文化建设提出了要求,具体体现在第六条提出“建设两岸文化交流的重要基地”与第二十五条“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之中。“两岸文化交流”是以福建为主体,包括浙南、赣东、粤东在内的对台文化交往,涉及到闽南文化生态保护、闽台历史渊源以及客家文化、马祖文化等诸多文化内容,进一步增强了连接两岸同胞感情的文化纽带作用。“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所涉及的区域文化管理与合作虽然说也包括了对台文化交流的考虑,但更强调“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中“海西”主体地位与文化的辐射能力,要求“整合文化资源,打造一批地域特色明显、展现海峡西岸风貌、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重点保护发展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红土地文化、船政文化、畲族文化、朱子文化等特色文化”。这些文化形态品牌效应形成的过程,也就是区域文化管理合作能力具体展现的过程。落实到具体的文化形态上看,对区域文化管理合作能力要求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上,需要共同合作协调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构整体性的文化生态保护理念;加强闽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合理规划和使用文化生态保护经费;培育和组建专业人才队伍等等。而在客家文化建设与产业化的过程中,区域性文化管理合作主要面临的问题是整合资源重复建设严重的现象,以便能在闽西、赣南、粤东各客家文化主要区域塑造出各有特色的客家文化产业品牌,在整体上丰富客家文化产业的形态、内容和层次。
(作者系福建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