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新闻

关于修改《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的说明

(2011年11月23日)

□高洪波

各位代表:

现行的《中国作家协会章程》从2006年11月中国作家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通过至今,已经五年。五年的实践证明,现行章程总体上适应指导中国作协工作的要求,对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国作协七代会以来,我国文学事业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重视和关怀下繁荣兴旺。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问题并作出《决定》,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任务。为适应我国文学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新任务、新要求,更好地发挥中国作协的作用,需要对《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

修改《章程》的工作自2010年5月启动。《章程》修改组的同志在研究现行《章程》内容、结构和学习其他群众团体章程优长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修改稿。修改稿先后征求了部分团体会员、部分主席团委员和一些作家的意见,经几次修改后提交七届十二次主席团扩大会议、十三次主席团会议和七届七次全委会讨论。根据大家提的意见,对《章程》又进行逐条逐句逐字推敲。

《章程》修改遵循的原则:一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二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总结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回应亟待解决的问题;三是保持《章程》的总体稳定,只修改那些必须改的,不成熟的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

《中国作家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对现行《章程》总共作了15处改动。其中,内容修改12处,标点符号修改3处。现将修改之处说明如下:

1、将第五条中“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改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2、将第六条“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移为第十六条“组织全国性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3、将第九条中“关心青年作家的成长”,改为“关心青年文学人才的成长”。

4、将第十四条中“加强会员自律”,改为“倡导会员自律”。

5、将第十四条“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改为“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其他合法权益”比“经济权益”涵盖面更广,便于更好地开展维权工作。

6、将第十八条中“理论研究”,改为“理论评论”。

7、第十八条增加关于港澳台地区作家入会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作家、文学工作者入会,由本人申请,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8、将第二十条“会员有退会自由”单列为第二十四条,并规定“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会书记处会议确认后终止其会籍”,明确了退会程序。

9、将第二十一条“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前移为第四条“中国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这一修改着重突出中国作协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

10、增加一条,列为第二十七条“会员的入会、退会及取消会员会籍实行公告制度”,使会员管理公开化、规范化。

11、删除第三十二条关于中国作家协会简称的内容。

12、鉴于现在使用的中国作协会徽为暂用、新的会徽仍在征集评选中,因此删除第三十二条中有关会徽的内容。

另外,我们按照“章、条、款、项”对《章程》结构作了适当调整、条文重新进行了排序。

现将《中国作家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提请各位代表审议。

2011-12-02 □高洪波 (2011年11月23日) 1 1 文艺报 content32535.html 1 关于修改《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