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亿元时代”的到来,在繁荣火暴的盛景下面,也汹涌着制假、拍假、鉴假、护假的滚滚浊流。近些年来,一些涉假事件频频屡现,令人错愕,让社会哗然。
在此仅举几项实例:
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布的“2009年拍卖业十大事件”中,上海艺术品收藏者苏敏罗2005年在北京翰海拍卖公司以235万元总价拍下的一幅吴冠中的《池塘》油画被疑为赝品后,收藏者请画家本人鉴定,吴冠中随即在该画背后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的明确结论。为此,苏敏罗将该拍卖公司及画商一并告上法庭。结果,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拍卖公司事先所作拍件真伪的免责声明具备我国《拍卖法》规定的法律效力,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1年9月,中央美院油画系研修班第一届的10名同学,从世界各地致函《南方周末》声明:2010年6月,北京九歌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7000多万元人民币拍出的徐悲鸿名为《人体 蒋碧微女士》油画,系他们当时一名同学的课堂习作。此后,包括陈丹青、徐唯辛在内的艺术家,均明确否定了这幅油画写生是所谓“徐悲鸿的作品”。
与此异曲同工的是,近年来破获规模最大的一起造假案,始作俑者是河南商丘的几个农民:2001年前后,郭伦信等几人伪造了1000多幅“长安画派”画家石鲁的作品,并编排出一个令人信服的故事,为了弄假成真,也为了进一步抬高画价,造假者还策划了一系列在北京召开的有知名专家出席的“石鲁遗作展”和研讨会,如此一来,海内外慕名求购者竟然趋之若鹜,直到郑州市原邙山区委书记冯刘成斥资400多万购其画作行贿相关政要之事败露,其中内情才告白于天下。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在金钱的巨大诱惑面前,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中一条以牟暴利为纽带的制假、拍假、鉴假、护假的相关利益链已然形成,且有愈演愈烈之势。面对如此乱局,人们不禁要追根溯源,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发生的,究竟是谁在促成并保护这种现象的屡次频现,难道就没有切实有效的办法制止这种乱象的发生与重演吗?
于是,业界有人提出,要大力提倡从业者的道德自律;提高收藏者的风险意识;对知假鉴假者予以曝光并加以批评教育;加强对拍卖公司的整顿与管理;希望政府参与,认真清理行业规范,以确保投资者、收藏者的合法权益等等。
笔者认为,上述意见和建议都无不可,都可以实行,但若真要彻底杜绝,就不能只治“标”,不治“本”,而必须“标”、“本”兼治。
应该看到,一种现象反复出现,且越来越有恃无恐,其中定有彼此勾连的深层原因与保护机制。
追溯上述涉假案最终的司法判决,我们完全可以负责任地说:这更深层次的根源,或者说这个“本”,就是现行的《拍卖法》。
1996年国家颁布施行的《拍卖法》,的确为规范古玩艺术品的拍卖设计了比较完整、规范的制度。但事隔多年,当最初偏重定位于“收藏”的行业现如今已经迅速发展成为巨大的产业之时,其中存在的明显漏洞便立现端倪。尤其是其中第61条第二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是这一条,事实上已经成为庇护胆大妄为者制假、拍假、鉴假、护假的法律依据,成为制造艺术品拍卖市场乱局的保护伞。
据悉,之所以会形成这样一个法律漏洞,是由于当年参与立法的多是艺术品拍卖界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士,其中尤以拍卖行的从业者居多,而这些从业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由于参酌了旧时流行的拍卖行规,所以在拍卖法这一环节,原本意在针对个案的解决与保护,在法律实践中却急剧演变成对单方面利益与权属的保护与庇佑。
我们知道,在旧社会,能够收藏有价值艺术品的人,多为大户人家,只是到了家道中落万不得已之时,才拿出自己喜爱的玩意儿去卖。因此,为了维护自尊,售卖者大都隐晦自己的真实姓名。这样一来,许多艺术品的来源与真实性就难以得知。而时日一久,就形成了“管卖不管真”的行规民约,以致最终竟然形成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判决依据。
实事求是地说,《拍卖法》中第61条第二款,本来属于法律执行的附带解释,本意绝非护假,但由于“吴冠中假画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旦形成判决,就被赋予法律的示范导向,于此,才使一些心怀不轨者意识到既然法院如此判决,那就完全可以利用此项条款作为制假、售假的保护伞而不会被追责,更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也正由于《拍卖法》上具有这样的免责条款,才有人利用并扩大了这一法律漏洞,发展到有些拍卖行居然敢拿着明知的赝品去知假卖假;一些文物鉴定专家才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昧着良心去鉴假、护假。
为此,笔者呼吁:为了有效制止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乱局,只依靠中拍协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这样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业自律公约”还不够,更重要的是,必须适时修订《拍卖法》中第61条第二款的明显纰漏,同时判定典型案例,以昭世人,还须制定“鉴假、售假者将被终身追责”并“赔付购买者相应经济损失”以及制订“如何处理存疑者”等细则条款,以切实保护收藏者的法律权益与经济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信誉与权威,才能从根本上遏止涉假事态的进一步发生,才能有利于吸纳更多的资金放心地投入到这一市场,才能保证和促进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