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新闻

“人机共创”,能否成为文学创作的一种方式?

□本报记者 徐 健 康春华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提升和文学创作实践的逐步深入,许多AI生成的文学作品“AI味”减弱、“文学性”渐浓。人与机器不断对话、调试生成的文学作品,在语言艺术、叙事风格和思想深度等方面已初具特色,这种由人类写作者和机器协同创作的“人机共创”正成为文学创作和研究的前沿话题。在“人类创作”与“AI生成”的对垒之外,人机协作新模式是否能成为算法时代推动文学高质量发展的一条创新之路?

“技术从来都不是人文精神的敌人”

文学创作凝聚着人类所特有的想象力、思维方式和精神观念。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以庞大的语料库为基础,可对已有的人类语言进行充分调用、整合,并基于数学概率的推测计算,快速“生成”文学作品。当前,伴随我国自主研发的AI技术不断升级,清华大学“九歌”人工智能古典诗歌写作系统、阅文集团“阅文妙笔”网文大模型、华东师大“灵咔灵咔”创意写作智能体等一批各具特色的中文人工智能文学创作系统和模型相继诞生,正不断探索AI时代文学创作的本体和疆界。

有计算机科学家认为,AI文学的本质依然是概率计算。概率计算能否构成文学创作的一种方式?对此,发布我国首部人机协作创作的长篇小说《天命使徒》的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院长王峰表示,技术从来都不是人文精神的敌人。“人工智能时代,文学的重要性依然在于它对人类生活的深远影响。无论是作为社会结构的黏合剂,还是作为抚慰人心、凝聚人心的重要手段,文学的角色都不可替代。它以结构性的力量塑造生活,为人类带来心灵的宁静与安慰。”

与此同时,新的技术和媒介不断引发新的文学实践,正催生着文学表达的新形态。文学在社会系统中的角色、位置和价值发生的位移,需要文学创作者和工作者以更开放的姿态来认识和把握。王峰表示,随着算法和大数据的深度介入,文学创作不再是纯粹的人类情感与思想的结晶,而是开始融入人工智能的算法与分析,这将为文学创作和研究带来新的挑战。

秉持创作自律,坚守文学初心

当AI文学创作越来越普遍化,对于海量文学作品的甄选将变得困难。人机协作模式下产生的散文、诗歌、短篇小说等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文学编辑辨别的难度。人工智能是否参与作品的创作,以及参与程度有多少,成为文学期刊编辑需要面对的严峻挑战。

《天涯》杂志主编林森说,文学编辑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作品是否为作者原创。“这并非新话题,当有了作者观念、版权意识之后,作品的原创性便是评判作品的基本要求。但AI的创作让文学作品的原创性甄别变得非常困难。”

当前,大家通过各种形式分享AI创作的文学作品,如同一场“狂欢”席卷社交媒体。如何规避乱象、重新激发文学的生机和活力,推动AI技术与文学创作深度融合,促进文学生态的健康发展,是作家和文学工作者需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对此,不少文学期刊和出版平台纷纷开启文学与算法共存的技术创新路径。同时,创作者要以本身的自律做起,秉持文学创作的初心和本心,正如林森所言,“根本的还是要保持‘人之为人’的那种感受力和表达渴望。对写作者而言,创作就是要把握那种从血液、从内心、从灵魂里流淌出来的真切感觉——这是机器创作没法带来的满足感。判断作品是不是人写的,核心的标准可能是在作品中能否看到写作者的真切体验”。

一些乐于探索的科幻作家则表示,人机协作文学创作可能催生出一种全新的文学形式和创作理念。作家不仅是文本的创造者,更是AI创作的引导者和合作者,人类创作与人工智能之间不断互动、融合、生成,将推动算法向善、尚美、求真。这一探索之路能够提供更多经过算法优化的、大众喜闻乐见的文学作品,同时激发作家思考人类文学表达的独特性,思考如何保持不被算法量化、同化的创作特质,并进一步向人类的精神腹地和思想高地迈进。

AI文学创作的法律风险亟待关注

当AI参与文学创作,AI和人类参与的比例如何界定?作品的原创性如何保证?作者主体的著作权益如何保护?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实践问题随之而来,亟待解决。

科幻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专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崔莉谈到,人机协作文学创作首先面临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挑战。“创作主体的认定非常困难。传统著作权法明确保护自然人的创作成果,权利归属清晰。但目前大多数法律体系认为AI不具备法律主体地位,如果作品完全由AI生成,可能无法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可能归属于AI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人机共创的文学创作还需要界定各自的贡献比例、权利分配以及创作过程中人类和AI的参与程度,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技术分析,由此带来的版权争议将引发复杂的纠纷。”此外,还涉及到署名权的界定和侵权责任的认定,“AI创作基于大量现有文本数据,导致生成内容与已有作品高度相似,甚至可能涉嫌‘洗稿’或抄袭。由于AI生成内容的复杂性,识别和证明抄袭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崔莉表示,利用人工智能进行文学作品创作并公开发表,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民法典合同编、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与新媒体管理法规等,如果生成的内容涉及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内容,可能构成传播虚假信息罪,还将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面对AI生成文艺作品的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不少著作权法律师表示,在AI技术与法律的博弈中,现已出台的部门规章和著作权法规定,尚不能完全解决人工智能时代版权困局中的根本性问题。未来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创作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文艺作品生产机制的良性运转。

2025-02-21 □本报记者 徐 健 康春华 1 1 文艺报 content78199.html 1 “人机共创”,能否成为文学创作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