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批评,即指作为媒体对于文学艺术活动、艺术现象及艺术家的批评行为。现代媒体最为重要的是报纸、电视与网络。在我国,报纸新闻与电视均属于国有,代表着国家、政府主流意识形态的意志和声音。网络则既有国有性质,也有民营性质的,在其传播方式与功能上更具有现代文化传播的意义。作为媒体的批评,通常也有两种样式,既可以是代表媒体的批评,如评论员、记者或编辑的文章,也可以是批评家的批评,但通常也要获得媒体认同,有时则可以在媒体允许下代表个人。
媒体批评与艺术家是社会文化链的关系,是承接社会文化建设各个方面的两个重要环节,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价值链。作为文化链,其一,双方上下承接,互相不能离开;其二,双方相互激励和促动,其三,双方相互依存,其间和谐与否,事关事业的发展与兴旺。在当代,媒体与艺术家表现出越来越密切的关系,同时也显现出诸多矛盾,显得敏感且引人注目。
媒体批评具有突出的特点:论题的敏感,亦即批评的论题往往对当下事态反应敏锐、与大众的关注息息相关;传播的迅捷,由于借助现代媒体的巨大功能,形成批评信息的迅速延展;形式的多样,媒体批评的样式从传统的论文式批评拓展到对话式批评、专栏式批评、跟踪与调研式批评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影响的广泛,媒体批评已由传统的单纯文人之间的批评活动扩展到大众化批评,具有十分广泛的影响力;反馈的及时,媒体批评具有十分便捷的反馈方式与通道,甚至可以形成与批评或反批评的直接对话。正是这诸多功能,体现出媒体批评的极大优势,同时也形成了艺术家对于媒体批评的关注与倚重。
媒体批评与艺术家是一种共存的关系,具有共同的使命、共同的利益。首先,面对着共同的社会使命,亦即社会赋予媒体和艺术家共同的社会文化发展的重任,二者均要在社会文化发展中展现自身,不仅为社会精神文化建设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且为社会文化产业及经济发展的增长作出贡献。包括提升经济文化的品位、经济文化的科技含量、经济文化的社会化因素等等;其次,无论是媒体或艺术家、艺术实体,自身也需在社会大潮中获得发展,既要造就文化建设的重要实体或个人,也要努力在经济利益与市场的层面获得良好的效益,以增进自身的实力。
媒体与艺术家在其发展中还是共生的关系,互为动力结构。由于艺术信息及其成果需要得到传播,因而艺术家离不开传媒;也由于传媒需要扩大其影响力,需要通过对于艺术家及其成果的传播,而获得更大的效应。其间,二者既是相互借重的关系,也是相互依赖、水乳交融的关系,同时互为发展的动力,形成相互促动的态势。
媒体批评对于艺术家的促动,通常表现为通过对于艺术家或艺术作品的推介与评论,形成人们对于艺术家及其作品价值、特色、水准等方面的共识,艺术家一方面获得一定的社会声誉,同时也得到继续提升艺术水准的启示和动力。媒体对于艺术家及其艺术活动与创制的评价,关涉到对于大众艺术欣赏和审美文化普及的引导,以致影响到文化艺术活动的价值与方向。正是由于媒体的努力,使得一些艺术家或艺术实体的活动得到迅速传播与拓展,可能会在一夜之间成为世人皆知的明星。由于通常居于主体的一方,媒体对于艺术家,因而有着褒贬与高下的把握、宣传规模与时间的控制等等权力。无论是褒扬,或是指斥,还是客观介绍,均体现着媒体对于社会文化艺术的调控与促动。
艺术家对于媒体也具有重要的驱动作用。当艺术活动、艺术家及其作品影响力迅速增强,媒体也会表现出强烈的渴求。一方面,可以通过大量传播艺术信息,评介艺术产品,迅速扩大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同时,可以获得更大的收视率、发行量,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具有文化产业的重大效益。
作为批评,媒体与艺术家有时意见一致,有时意见相左,都是正常的。如果处处一致,恰恰失去了批评的意义。在一般情况下,媒体所持有的批评标准,均与社会具有共识的评价艺术的尺度相一致。但是,有时某些方面的批评也会与少数人的利益相关联,滑向某些人们的利益需要。其中主要是商业利益的驱使、人情利益的纠缠以及权贵利益的制约。由于这些方面的利益的驱动,形成了无形的大网,既困扰媒体,也困扰了艺术家。媒体对于艺术家、艺术现象的批评活动,在本原意义上是中性的,既有褒扬,也有指斥。如果出于利益的需要,对于艺术家和艺术产品做出不符合实际的吹捧或打压,将对艺术活动及其艺术家带来负面的影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在新世纪文化建设大潮中,媒体批评与艺术家应通过科学的批评活动形成良性竞争与求同存异的关系,在和而不同的基础上获得共同发展。和而不同,即在方向与愿景相一致的情况下,追求和谐的共同发展的局面,建设双赢的平台。而这种“和”的局面,不是消除一切差异的和,只有在承认差异,承认矛盾的基础上,追求和谐共处的氛围,方能获得共同发展的机遇。
无论是媒体还是艺术家,均应以高度的文化自觉,担当起社会的责任。文化自觉,就要恪守作为传媒人与艺术家的文化职责与历史使命,在文化发展的方向、文化评判的标准、文化价值的判定、文化的社会效应、文化的大众接受等等方面,予以清醒的认知与科学的把握。媒体与艺术家均应以社会文化发展和人民利益为重,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与艺术发展的规律,形成对于社会的文化建设的合力。
一方面,应在共同的文化建设与发展的方向与愿望一致的基础之上,提倡媒体批评的多样化。媒体对于社会文化的担当使得媒体人应当审慎地恪守自身的职责和权利,在高雅艺术与通俗艺术、精英艺术与大众艺术、各门类艺术、各民族艺术之间,高扬积极的健康的艺术活动及其创造,排斥与抨击消极的与低俗的艺术活动及其作品。其间,既应充分表现出艺术活动的多姿多彩及其审美观念的差异,又应准确把握批评的客观标准与尺度。同时,媒体还应尊重艺术家,包括充分尊重艺术家的创作自由、人格尊严及其审美意趣。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批评,无论是褒扬还是指斥,均应以促进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服务于社会文化建设与保障人民大众文化利益为旨归。积极的艺术批评有利于媒体与艺术家形象的确立,以及自身社会信誉度的增强和影响力的扩大。
另一方面,媒体代表着国家、政府与公众的意志,有着社会公正与道义的光环,因而对于社会文化建设与艺术起到重要的制约与规范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媒体大多具有国家所有的性质,因而就更加拥有权威性,甚至具有排他性。当面对一种文化现象到来的时候,媒体因其所具有的巨大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所做出的评判及其影响就会大大超过社会其他方面所发出的声音,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媒体批评又代表着正义、科学与进步的精神。作为媒体人,应当在法制的基础上,在社会道德和公义旗帜的指引下,宣传与推介优秀的艺术家与产品、阐释与揭示艺术活动的当代规律与特性,批评与劝诫艺术界时常出现的不和谐的低俗的倾向,引导艺术家在建设社会主义艺术的轨道上健康发展。而作为艺术家,也应在接受社会规范、媒体促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艺术创造的自由和智慧,创造无愧于时代的艺术作品。
